學會簡介 / 相關辦法

學術研究委員會組織規則

1990.1.22訂

第 一 條 本組織規則依據台灣兒童心臟學會(簡稱兒心學會,TSPC)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。
第 二 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台灣兒童心臟學會學術研究委員會。
第 三 條 本委員會會址設於台北市青島西路11號4樓-4。
第 四 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:
1. 研擬兒心學會學術研討會及月會等學術活動。
2. 接受、取捨、修改及安排學術演講稿件及節目。
3. 推薦國內外學者特別演講。
4. 編輯及出版學術演講節目專刊。
第 五 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,副主任委員一名,委員五名,由理事長提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其任期與當屆理、監事任期相同,連聘得連任。
第 六 條 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,應遵行兒心學會章程所定之任務,並執行理監事會交辦事項,對外行文以兒心學會名義行之。
第 七 條 本委員會之預算,由兒心學會統籌編列。
第 八 條 本委員會每四個月舉行會議一次,由主任委員召集之,並擔任會議主席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,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,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。
第 九 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,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,提報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。
第 十 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,原則為本會當屆理監事:委員會之工作報告,由主任委員於理監事會中報告。
第 十 一 條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 十 二 條 本規則經兒心學會理監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醫療品質委員會組織規則

1990.1.22訂

第 一 條 本組織規則依據台灣兒童心臟學會(簡稱兒心學會,TSPC)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。
第 二 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台灣兒童心臟學會醫療品質委員會。
第 三 條 本委員會會址設於台北市青島西路11號4樓-4。
第 四 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:
1. 供本國兒童心臟病各類診斷之最低合理檢查項目及診斷標準。
2. 提供本國兒童心臟病各類治療,手術及處置之項目及內容。
3. 提供第一及第二項有關成本結構,供有關主管機關參考。
第 五 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,副主任委員一名,委員五名,由理事長提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其任期與當屆理、監事任期相同,連聘得連任。
第 六 條 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,應遵行兒心學會章程所定之任務,並執行理監事會交辦事項,對外行文以兒心學會名義行之。
第 七 條 本委員會之預算,由本會統籌編列。
第 八 條 本委員會每四個月舉行會議一次,由主任委員召集之,並擔任會會議主席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,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,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。
第 九 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,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,提報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。
第 十 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,原則為本會當屆理監事;委員會之工作報告,由主任委員於理監事會中報告。
第 十 一 條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 十 二 條 本規則經兒心學會理監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甄審委員會組織規則

1990.1.22訂

第 一 條 本組織規則依據台灣兒童心臟學會(簡稱兒心學會,TSPC)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。
第 二 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台灣兒童心臟學會甄審委員會。
第 三 條 本委員會會址設於台北市青島西路11號4樓-4。
第 四 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:
1. 會員及準會員入會資格審查。
2. 積極參與中華民國心臟學會兒童心臟專科醫師甄審工作,並辦理本會兒童心臟專科醫師命題及各項評分。
3. 建議兒童心臟專科醫師訓練醫院之作業情況及設備。
4. 建議兒童心臟專科臨床訓練之計劃及課程。
5. 其它甄審有關之事項。
第 五 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,副主任委員一名,委員五名,幹事一名,由理事長提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,連聘得連任。
第 六 條 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,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,並執行理監事會交辦事項,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。
第 七 條 本委員會之預算,由兒心學會統籌編列。
第 八 條 本委員會每四個月舉行會議一次,由主任委員召集之,並擔任會議主席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,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,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。
第 九 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,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,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。
第 十 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,原則為本會當屆理監事;委員會之工作報告,由主任委員於理監事會中報告。
第 十 一 條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 十 二 條 本規則經兒心學會理監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國際交流委員會組織規則

2012.12.15訂

第 一 條 本組織規則依據台灣兒童心臟學會(簡稱兒心學會,TSPC)章程第 二十三條訂定之。
第 二 條 本委員會定名為台灣兒童心臟學會國際事務委員會。
第 三 條 本委員會會址設於台北市青島西路11號4樓-4。
第 四 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:
1.促進本學會與國際各專業團體之合作與交流,以提高學會之國際地位,促進國際友誼。
2.協助政府參與國際組織。
第 五 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,副主任委員一名,委員五名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, 連聘得連任。
第 六 條 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,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,並執行理監事會交辦事項,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。
第 七 條 本委員會之預算,由兒心學會統籌編列。
第 八 條 本委員會每四個月舉行會議一次,由主任委員召集之,並擔任會議主席,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,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,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。
第 九 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,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,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。
第 十 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,原則為本會當屆理監事;委員會之工作報告,由主任委員於理監事會中報告。
第 十 一 條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 十 二 條 本規則經兒心學會理監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